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职能部门: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和学校实际,为切实做好《学位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
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学位法》作为近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精心部署,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及时推动普法宣传工作走深走实。要将《学位法》作为部门工作会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全体教职工会议、导师培训、学生会议等专题学习内容,组织全体师生深入学习领会《学位法》精神,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及其核心要义。
二、做好制度梳理和修订
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系统梳理与《学位法》相关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学位管理工作中的各项要求,凡与《学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统一适用《学位法》规定。按照《学位法》中的新规定、新举措,结合学校制度“废改立”要求,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须对《淮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23〕6号)、《淮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校教字〔2023〕65号)、《淮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教字〔2021〕65号)等相关文件进行修订,各学位点所在学院须对相关学位点的答辩形式(学位论文、具体实践成果等)和学位授予标准进行修订。
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工作特别是学位授予工作,自觉遵守《学位法》的各项要求,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我校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
三、推进分类培养
《学位法》明确“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强调两种类型分类发展、分类培养。各学院要将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一并纳入学习内容,坚持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发展并重,深入推进科教融汇、产教融合,着力提升高层次人才的创新能力和水平。
四、压实工作责任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须提高站位,统筹安排,压实责任,高度重视《学位法》的学习宣传和各项制度的修订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2024年12月25日前,将本单位学习宣传《学位法》工作总结及相关宣传报道材料,纸质版(盖章)报送至校学位办(滨湖校区工科楼D212研究生院学位与评估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研究生院OA信箱。
2025年1月15日前,相关职能部门须完成相关文件的修订工作、学位点所在学院须修订好各学位点的答辩形式(学位论文、具体实践成果等)和学位授予标准,纸质版(盖章)报送至校学位办(滨湖校区工科楼D212研究生院学位与评估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研究生院OA信箱。
联系人:孙雪芹(工科楼D212) 联系电话:0561-3804086
2.《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发展的意见》
淮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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