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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导与政策】淮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摘录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23 09:35:05 浏览次数: 【字体:

就业篇 

一、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

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户家庭、退捕渔民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中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

三、就业见习补贴

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年度学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按照见习人员人均200元、100元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见习指导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人员数量按每人1000元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奖励。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同时,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制造业企业用工补贴

2023年9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自主新招用普工、技工、高技能人才,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因合同到期续签人员)。新招用普工、技工(初、中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高技能人才(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分别按照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六、制造业企业用工服务奖励

2023年9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引进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含因合同到期续签人员)乡镇(街道)、村(社区);高校、职业学校(包括技工院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以工招工”的企业员工。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引进劳动者主体或“以工招工”的企业员工一次性用工服务奖励。“以工招工”的企业员工奖补资金按“先垫后补”原则,由企业先行垫付后统一申报。

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八、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九、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在我市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

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

帮扶对象:生源地为淮南的应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以及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目标任务:以实名登记台账为支撑,集中提供政策落实、招聘对接、困难帮扶、能力提升、权益维护等不断线就业服务,力争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年底前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帮扶内容:

1.对有求职意愿的毕业生,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就业岗位信息推荐。

2.推荐参加专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等活动,为未就业毕业生搭建供需对接平台。

3.对就业困难家庭毕业生开展重点帮扶,提供“一对一”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4.对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将其纳入“创业江淮”计划,组织其参加免费创业培训课程,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十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2.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3.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6.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服务内容:

档案的接收、转递;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8.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


终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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